
1.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跟师学习时间自师承关系合同公证之日起)。
2.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5)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3.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规定的师承关系合同(附件2);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公证后的师承关系合同应在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的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